慈溪市逍林福财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喜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H8E3G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林西路485-4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7
(2022)浙0282民初114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长河余季食品商行,慈溪市古塘永强食品商店,慈溪市观海卫龙顺食品超市,慈溪市观海卫卓达食品超市,慈溪市前发食品超市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2-12-23
(2022)浙0282民初114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观海卫卓达食品超市,慈溪市长河余季食品商行,慈溪市古塘永强食品商店,慈溪市前发食品超市,慈溪市观海卫龙顺食品超市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5〕634号
2025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09.8元。
1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2
慈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07日,当事人从余姚市杨雷蔬菜批发部购入韭菜4千克,进货价格为5元/千克,后将上述韭菜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2023年11月07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随机抽取3.12千克(其中1.5千克为备样),按销售价格7.96元/千克支付买样费用给当事人,并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12月06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31707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三唑磷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8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0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至本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上述4千克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3.12千克),销售单价为7.96元/千克,无库存。以上计货值金额31.84元,违法所得11.84元。
另查明:当事人之前没有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而被处罚过。当事人在采购韭菜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把以上违法线索抄告给供货商所在地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3
慈逍林罚决字〔2023〕第000262号
2023年8月3日10时许,蔡奇鹿经营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林西路485-495号的慈溪市前发食品超市其他垃圾桶内混合投放了香蕉(易腐垃圾)和塑料袋(其他垃圾)等。另查明,慈溪市前发食品超市曾于 2023年8月3日9时许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