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超英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浩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D2KERP6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五桂社区居民委员会崇文路园丁小区9-A-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5〕15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嫌违规的的化妆品共16种,包括未能提供备案信息的有9种和超过使用期限的7种。
一、未能提供备案信息9种化妆品:1、沁美七迹愈颜清颜雪肤愈颜日(晚)霜37盒,进货价格5.00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9、2、七沁美七迹愈颜清颜雪肤活肤水17盒,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9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9、3、七沁美七迹愈颜清颜雪肤三件套2盒,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9、4、七沁美燕の屋婉燕青春精华水7瓶,购进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612;5、七沁美七迹愈颜清颜雪肤洁面乳6盒,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9;6、SINGER BIRD七色鸟变脸深呼吸隔离霜6盒,购进价格6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801;7、七沁美七迹愈颜清颜雪肤精华液1盒,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4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9;8、辅助补水养护霜(卡美婷五件套赠品)2盒,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9、卡美婷积雪草奢养精粹水3盒,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10369。
二、超过使用期限的7种化妆品:1、名爽茶树油超值套装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5盒合计60.00元,限用日期至20240921;2、汉典染发膏(自然黑)购进价格10元/盒,销售价格13元/盒,2盒合计26.00元,限用日期至20240811;3、奇迹奢华粉腮红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2盒合计40.00元,限用日期至20230305;4、奇迹奢华星钻眼彩盒购进价格6元/盒,购进价格13元/盒,6盒合计78.00元,限用日期至20230305;5、双色塑形气垫眉膏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8元/盒,2盒合计16.00元,限用日期至20210506;6、木槿花不脱妆口红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15盒合计180.00元,限用日期至20240311;7、7color色绝配造型眼影购进价格5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2盒合计20.00元,限用日期至20240811。
以上未能提供备案信息的9种化妆品无相关备案信息,
货值金额926.00元;另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7种化妆品,货值金额420.00元,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346.00元,在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时,当事人一直摆放于销售货柜上及货柜中未及时清理,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上述化妆品均未发生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均未查到上述九种化妆品相关备案信息, 2025年9月22日,新平县超英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范浩伟委托该店营业员刘淑林(其母亲)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股接受询问调查,对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无异议,承认销售的9种化妆品无相关备案信息,7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以及未建立进货验收记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未经备案及超过使用期限的16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
二、对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罚壹仟元整(¥1000.00);
三、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00);
四、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款共计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