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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志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1779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宁德市蕉城南路4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6)闽0902民初17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兰*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2
(2026)闽0902民初14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林**,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醉翁亭小酒馆,翁**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2
(2026)闽09民终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3-26
(2026)闽0902民初1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林**,耿**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3-26
(2026)闽0902民初11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郑**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6
(2026)闽09民终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3-19
(2026)闽0902民初13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金陈水产品经营部,陈**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8
2026-03-05
(2026)闽09民终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6-01-22
(2026)闽0902民初20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德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刘**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24
(2025)闽0902民初67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张**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5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张辉;陈美仙;陈胜辉;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03
(2025)闽0902民初239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张*,陈**,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3
执行异议之诉
江西西龙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2
(2024)闽0902民初1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陈*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12-04
(2022)闽0902民初1980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林**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7
2022-12-04
(2022)闽0902民初1981号
信用卡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唐**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10-1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8
信用卡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08
信用卡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3
2023-01-13
(2023)闽0902民初2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21
2022-09-05
(2022)鲁01民辖终4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2-10-20
2022-08-10
(2022)闽0902执16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9-23
2022-08-31
(2022)闽0902执恢430号之二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晶鑫玻璃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7-30
2022-06-24
(2022)闽0902执99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肖**、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7-30
2022-06-24
(2022)闽0902执10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7-07
2022-05-26
(2022)闽0902民初81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11
2021-11-05
(2021)闽0902民初348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837.35元
民事案件
9
2022-01-06
2021-12-08
(2021)闽0902执恢7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1-18
2021-07-30
(2021)闽0902执10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号
1.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建总函﹝2021﹞642号﹞的文件要求,小微企业开户费五折优惠,未五折优惠前的收费标准是100元/账户,小微企业开户费未五折优惠,共有9笔,多收金额427.76元。2.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建总函﹝2021﹞642号﹞文件要求,免收账户维护-普通户账户管理费,未免收前的收费标准是360元/年/账户,未免收小微企业账户维护-普通户账户管理费共15笔,多收金额3985.52元。3.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按照该行的《对公客户服务价目表》的要求,免收资金信息综合服务-银行询证函、出资情况报告费,未免收前的收费标准是200元/笔,未免收小微企业资金信息综合服务-银行询证函、出资情况报告费共216笔,多收金额43200元。4.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我部数据、信息和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文件要求,将大中型信贷企业抵押物评估费转嫁给企业承担共17家,转嫁金额918696元。转嫁给抵押贷款企业承担的918696元抵押评估费,本应由银行承担并计入经营成本,无形中减少了银行支出、变相增加了银行收入,故涉案的918696元抵押评估费应认定属于违法所得。5.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也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开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的文件要求,为福安市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并购服务时,存在服务不够完善情况:一是协助福安世城搜寻、调查与筛选目标企业方面,仅针对宁德区域房地产项目进行推荐,未根据企业体量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推荐适合的项目;二是在制定融资策略时未完全切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适合的融资策略,多收取金额250000元。6.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的文件要求,将分担的大中型信贷企业抵押物保险费转嫁给企业承担共17家,涉及金额1574933.79元。保险费应当由银行和抵押贷款企业共同承担,银行分担的保险费应计入经营成本,无形中减少了银行支出、变相增加了银行收入,但在贷款合同中未明确各自承担的份额,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1至5项的违法所得共计1216309.28元,第6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如下处理:罚款493000元人民币。
493000.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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