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绿园区徐晓琦中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晓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4JADY4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88号星宇花园小区启明园4栋4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3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绿园区徐晓琦中医内科诊所,在供货商未提供药品使用资质、药品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情况下,于2022年9月从孔祥新犯罪团伙处进购了20瓶地西泮片,进购单价15.00元/瓶,总计300.00元,上述涉案药品经鉴定为假药。当事人述称其进购的20瓶地西泮片于诊所无偿赠予邵荣华10瓶,自行服用1瓶,其余9瓶被当事人自行丢弃。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0元。
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绿检刑行意〔2025〕14号),称被不起诉人徐晓琦系绿园区徐晓琦中医内科诊所经营者,2022年9月,被不起诉人徐晓琦通过电话从孔祥新犯罪团伙成员宋士丽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进购“地西泮片”20瓶。进购后,被不起诉人徐晓琦在供货商未提供正规发票、随货同行单,且未向其索要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涉案药品提供给他人使用,犯罪金额达300元,经鉴定,涉案“地西泮片”为假药。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晓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不要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徐晓琦不起诉,并对我局提出如下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绿园区徐晓琦中医内科诊所,在供货商未提供药品使用资质、药品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情况下,于2022年9月从孔祥新犯罪团伙处进购了20瓶地西泮片,进购单价15.00元/瓶,总计300.00元,上述涉案药品经鉴定为假药。当事人述称其进购的20瓶地西泮片于诊所无偿赠与邵荣华10瓶,自行服用1瓶,其余9瓶被当事人自行丢弃。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0元。 根据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案的侦查,涉案药品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在供货商未提供药品资质、药品合法来源等证明材料情况下,购进涉案假药并使用,无法保证其质量,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因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仅为300元,且使用数量较少,本局自该诊所进购涉案药品至今,未接到当事人因使用上述假药而产生不良反应和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通过在诊所门口张贴召回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0.00元。 当否,请审批。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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