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志先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U5H461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2号峰汇国际1幢附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30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3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10-13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0-09-25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x**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0-09-25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1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7
2020-03-26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
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0-30
(2020)渝0110民初8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龚**龚**与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05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綦医保罚处字﹝2025﹞第4号
将健康体检、健康查体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退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7108.96元(职工医保2038.68元,居民医保5070.28元):罚款7108.96元。
12179.24元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5-12-30
2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1号
经查,当事人是经綦江区卫生健康委2016年3月9日批准设立的一所以中医为特色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办理有《营业执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2号1幢2-2,法定代表人:曹志先,主要负责人:彭文华,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等10多个科室。为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医疗技术水平提升,当事人与南京忠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向对方采购ND:YG激光治疗机、射频热凝器、C型臂X射线机(及配套软件)及共享医联体软件服务,并包括由对方委派医务人员对当事人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带教,以提升当事人医疗技术水平和运营管理水平。另查明,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与黄光华(自然人)进行合作,并签订了《16项健康筛查》合作协议,合作方式:由乙方黄光华负责下乡宣传、发展《惠民健康体检证》项目(也指健康筛查服务、《16项健康筛查》项目),由甲方当事人负责完成双方约定的检查项目,双方约定由乙方黄光华一次性收取《惠民健康体检证》服务对象费用180元/户,作为乙方黄光华的宣传费、工本费、交通费和劳务费、市场营销与签约活动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惠民健康体检证》服务费、营销业务推广等所有费用。约定合作期限: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经查,当事人与黄光华合作推广《惠民健康体检证》项目,主要通过签约发放《健康筛查手册》的方式进行,健康筛查手册上印制有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基本概况介绍、《16项健康筛查》具体项目、医生简介等内容,以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进行审核,由第三方人员黄光华具体负责印制、宣传和签约发放。当事人另外还提供了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的电子公章,供黄光华下乡宣传推广,并方便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当事人为了提高宣传竞争力,吸引更多服务对象到当事人医院开展健康筛查服务,在《健康筛查手册》重庆綦江仁人堂中医医院基本概况介绍板块,将国产医疗设备描述为德国进口设备;且在现有医务人员并不具备在国内骨科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相应资质,以及无依据证明合作方南京忠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派遣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情况下,直接在对外签约发放的手册上进行在国内骨科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描述。健康筛查手册印制完成后,由黄光华到綦江区永新镇开展下乡宣传、签约和发放,费用按180元/户收取。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实际收费签约健康筛查服务218户,合计收费39240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已对购买上述健康筛查服务的218户39240元全部进行了退费处理。
综上,当事人对医疗设备购置情况、医务人员资质能力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3
綦卫医罚﹝2025﹞6号
1、开具处方石国栏2025年8月22日住院号25080036的人员张绍季未取得处方权。
警告,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4
4
綦卫医罚﹝2023﹞12号
1、非卫生技术人员邹期等1人正在从事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
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