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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金松家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松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MAE6GHTD2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南营街道办事处老街道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管家好太太”户外燃气具,执行标准:GB /T 38522-2020,型号:SZCY4.0-Y88,额定热负荷:4.0KW,点火方式:压电式点火,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20Y),额定燃气压力:2800Pa,生产日期:2020-3-18,制造商:顺德区容桂科兴家用电器厂,址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进货数量:10台,产品本体未标注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该批产品无3C认证标识。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购入上述户外燃气具10台,采购价:30元/台,销售价:40元/台,至检查当日涉案户外燃气具未产生实际销售。案涉货物由配送司机送货上门,当事人以现金结算货款,未留存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资质文件、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及产品溯源凭证,无法准确提供涉案产品合法来源。 本案货值金额400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户外燃气具10台; 2.罚款400元。
4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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