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梁河县芒东镇三峡烤鱼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从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2MA6P0GHD9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芒东镇芒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梁处罚〔2023〕02005号
2023年8月14、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梁河县公安局芒东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表》的情况,对梁河县芒东镇三峡拷鱼店的经营者杨从艳及小工杨从向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对梁河县公安局芒东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表》的内容及现场照片4张确认属实。被查获当晚该店由小工杨从向负责经营管理,店内有1名未成年人在饮用大理V8啤酒,该未成年人所饮用的大理V8啤酒均由梁河县芒东镇三峡烤鱼店销售提供,共销售啤酒1瓶,啤酒进购价为3.3元/瓶,销售价5元/瓶,货值金额为5元,共获违法所得1.7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00.00元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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