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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洋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青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CQFBHK6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八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2月初购买2台叉车,具体日期记不清楚,购买后立即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无法提供叉车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自述购买叉车后,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2月初购买2台叉车,具体日期记不清楚,购买后立即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无法提供叉车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自述购买叉车后,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特种设备。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6年2月至2026年4月。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154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属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的情节。 鉴于当事人自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且现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经综合考量,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裁量,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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