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派清新零售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派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CUTW001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河东街 3 组 31 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3〕250号
经查,2023年11月初,当事人以200元/件(六瓶装,33.33元/瓶)的价格从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苗王御方酒”20件。该酒由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标准》(Q/MJDT)委托贵州筑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2030320019)加工生产,检验结论为合格。
自2023年11月13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发放传单、免费礼品和免费试喝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购买上述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播放视频、现场口头宣讲等方式,宣传“苗王御方酒”可以治疗高血压、风湿病、心脑血管疾病、瘫痪等多种疾病,且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280元/瓶的价格销售11瓶,货值金额33600元,违法所得308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
2.罚款46920元。
罚没款合计50000元。
4692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