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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郭道镇李栋蔬菜水果生熟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31MA0MRE0372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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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调查,一、当事人销售的徽食酱香猪拱嘴11袋(每袋13元)、沁食园散牛肉(0.24kg,每千克118元)超过保质期限,货值共计171.32元,徽食酱香猪拱嘴未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销售的腊肠(3.9kg,每千克18元)、椒麻鸡9只(8.4kg,每只21元)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共计259.2元,腊肠未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1、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2.77kg); 3、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共计12.3kg)。
300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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