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钊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贞维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586858951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白龙村7组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1
(2021)渝0101民初6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奉钊食品有限公司
冯*,万州区外贸路尧尧副食经营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3﹞238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因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因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在一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已达三次。
责令停产停业15日。
-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