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安杨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先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CQUAN1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里宅二区2幢1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烟处[2024]第020号
2024年01月11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里宅二区2幢1楼进行检查,在被检查人吴先安的主动配合下,在该经营场所的柜台内及饮料存放处的纸箱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若干,经清点卷烟品种和数量为:利群(山外山)3条、牡丹(飞马)9条、南京(红)16条、黄鹤楼(硬奇景)4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贵烟(跨越)2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兰州(硬精品)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七匹狼(豪迈)12条、黄果树(长征)7条、真龙(锦绣)10条、利群(长嘴)3条、七匹狼(蓝钻)4条、云烟(紫)8条、牡丹(软)3条、白沙(精品)4条、泰山(硬红八喜)5条、双喜(百年经典)2条、红双喜(硬)3条、利群(软长嘴)3条、云烟(软珍品)2条、玉溪(软)1条、天子(金)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娇子(时代阳光)1条、七匹狼(锋芒)1条、利群(夜西湖)0.7条,合计30个品种113.7条。上述卷烟条包装上均无吴先安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信息,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吴先安,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吴先安系浙江省庆元县人,现在义乌市苏溪镇里宅二区2幢1楼从事个体经营,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吴先安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四次从庆元老家购进卷烟共30个品种119条用于其店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15326.00元,截止查获已销售卷烟5.3条,违法所得74.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喷码信息明细表》以及现场情况照片、查获的卷烟实物证明:2024年1月11日,我局在义乌市苏溪镇里宅二区2幢1楼查获30个品种113.7条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并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
二、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在义乌市苏溪镇里宅二区2幢1楼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吴先安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吴先安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陆续从庆元老家购进卷烟30个品种119条,用于其店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15326.00元,截止查获已销售卷烟5.3条,违法所得74.00元。
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13.7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烟处告[2024]第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5236.00元,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5236.00元8%的罚款,计1218.88元,罚没款1292.88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113.7条条真品卷烟中110.7条返还当事人,其余3条因质检留样作损耗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454.80元补偿给当事人。
1218.88元
义乌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