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涮卤源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CA2JR7X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华庭7号楼北段6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城)市监处罚〔2025〕41号
杭锦后旗涮卤源火锅店(赵佳)购进的康师傅绿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以下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2
杭城罚2024第0011号
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罚款
500.00元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5
3
杭(西城)市监处罚(2024)5号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1-10
4
杭城罚2023第0443号
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罚款
500.00元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