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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世纪联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利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D1WWCR0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新天地商业中心地下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5号
2023年11月份当事人开始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新天地商业中心地下门市注册并经营了嫩江市世纪联华超市。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散装糙米和散装小米已经超过保质期依然在食品经营区域销售。 散装糙米是当事人2025年9月13号在齐齐哈尔铁锋区会友农产品经销站进货的,进货时查验了进货商资质。散装糙米的进货价是106元/袋,1袋48斤,共进货一袋,销售价是3元/500克,该糙米是延寿县稻之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6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3天。散装小米是当事人2025年7月1号在讷河市天禾源粮油店进货的,进货查验了进货商资质。散装小米的进货价是140元/袋,1袋50斤,共进货10袋,销售价是3.5元/500克,该小米是赤峰市顺德鑫农产品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4日,保质期8个月,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58天。 散装糙米至案发之日还剩余12.8千克,销售了1.28千克,销售价格3元/500克,所以货值76.8元,所以违法所得7.68元。散装小米至案发之日还剩余28.6千克,销售了19.18千克,销售价格3.5元/500克,所以货值200.2元,所以违法所得134.26元,所以散装糙米和散装小米货值共计277元,违法所得共计141.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的事实,以及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的品种、数量等; 2.2026年1月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3.2026年1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性; 4.2026年1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 5.2026年1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超市内过期食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种类、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6.2026年1月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价码签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价格; 7.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以及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8.2026年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二份,证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来源; 9.2026年1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照片2张,证明其进货的时间、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 10.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店内销售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散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价格等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违法所得141.9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