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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永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91527150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夏良路3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2
(2022)沪0104民初96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0-04-02
(2020)粤01民终4906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02
(2020)粤01民终4906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8
2019-12-19
(2019)粤0111民初34791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041.87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07
2020-04-24
(2020)粤01民终4906号
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17
2019-04-01
(2019)粤7101行审2288号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4日生产“STYLEJIANG”(批号:P20250404)(中文备案名称:造型匠复古油头膏)产品440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剩余432瓶成品于2025年4月13日售出,销售单价均为2.8元/瓶,销售收入1209.6元,违法所得1209.6元,该批产品货值1232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9.6元;二、对其生产标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上述合计罚没11209.6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6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为广州市澳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贸中心南座5号,以下简称澳亿公司)生产澳亿染发膏-铜褐色(批号:P20240906、限期使用日期:2027/09/05)产品485盒,检验用去1盒、留样4盒,其余480盒当事人以每盒2.2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1056元。上述产品为特殊化妆品,注册人为澳亿公司,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注册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化妆品)展览中心217号,产品标签标注的注册人地址虚假。上述产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Z2025A00179),检验结果:(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4-氨基间甲酚、2-氨基-3-羟基吡啶,(2)该产品外包装注意5项下显示含2-甲基间苯二酚,但外包装成分表和注册资料中均不含该成分。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该《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工作机制,召回上述产品2盒,该2盒召回产品已经销毁。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为澳亿公司生产澳亿染发膏-梦幻蓝色(批号:P20250305、限期使用日期:2028/03/04)产品245盒,检验用去1盒、留样4盒,其余240盒当事人以每盒1.8元的价格销售给澳亿公司,销售金额432元。上述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C2504059),检验结果: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该《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机制,但因生产数量少、售出时间长,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上述2个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澳亿染发膏产品货值合计为1508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483.6元。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的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产品配方发生变化,实质上已构成新的产品,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83.6元;二、罚款80100元。当事人生产的澳亿染发膏-铜褐色(批号:P20240906、限期使用日期:2027/09/05)产品,标签标注虚假的注册人地址,产品标签注意5项下显示含2-甲基间苯二酚、但外包装成分表和注册资料中均不含该成分,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100元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83.6元;二、罚款96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7683.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96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8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接到订单生产“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于2024年1月20日生产了485盒,4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自检。该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截至我局查获时止,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已销售了480盒,销售单价为2.2元/盒,留样的4盒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的货值金额为1067元,违法所得为1056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开始接到订单生产“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220),于2024年2月20日生产了1005盒,4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自检。该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220)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截至我局查获时止,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已销售了1000盒,销售单价为2.2元/盒,留样的4盒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的货值金额为2211元,违法所得为2200元。当事人收到抽检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因客户通过零售方式售出,均已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生产日期20240120)的总货值金额为3278元,总违法所得为3256元。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一年内因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鉴于其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且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经济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化妆品“澳亿染发膏-棕黑色”(生产日期20240120)、(生产日期20240120)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二、罚款65000元。(合计罚没6825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6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4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88号
2024年6月2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当事人存在4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第1、31、51、52项),9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第16、27、30、32、47、50、62、76、80项),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第74项)。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120240202)、《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编号:120240202)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涉及的化妆品成品为“澳亿烫发水”(生产批号:P20230816)(生产批号:P20230902)。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生产“澳亿烫发水”(生产批号:P20230816)8960盒,3盒用于留样、2盒用于自检,销售了8955盒,销售单价为2.05元/盒,货值金额为18368元,违法所得为18357.75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生产“澳亿烫发水”(生产批号:P20230902)8960盒,3盒用于留样、2盒用于自检,销售了8955盒,销售单价为2.05元/盒,货值金额为18368元,违法所得为18357.75元。综上,两个批次共生产17920盒,共售出17910盒,销售单价为2.05元/盒,总货值金额为36736元,违法所得为36715.5元。当事人飞检当天无生产化妆品成品,其违法行为无专用原料、包材、工具、设备,故不没收上述工具、设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情况;3、询问笔录、《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120240202)、《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编号:120240202),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应当视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应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因此决定对此不予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715.5元;二、罚款185000元。(合计罚没221715.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18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5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78号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当事人:广州市贝嘉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鸡嘴桥工业区二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兵2023年7月13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批号:P20230102、规格:500ml/盒)2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193盒成品,其中30盒于2023年1月6日售出,剩余163盒于2023年1月15日售出,单价均为10.8元,销售收入2084.4元。该批产品货值2160元,共销售收入2084.4元。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0日生产“澳亿染发膏-郁金棕色”(批号:/、规格:100ml/盒、生产日期:20220820)10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993盒于2022年8月22日销售给江苏省常州市的经销商,单价2.9元/瓶,销售金额2879.7元。该批产品货值为2900元,共销售收入2879.7元。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生产“贝嘉欣染发膏-棕色”(批号:P20211219、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211219)10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993盒成品,其中,987盒于2022年3月16日以批发形式售出,单价2.9元,销售收入2862.3元,剩余6盒于2023年3月5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售出,也就是被抽样的那6盒样品,单价3.98元,销售收入23.88元。该批产品货值2906.52元,共销售收入2886.18元。综上,根据上述三份报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款特殊化妆品,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三款产品共计货值7966.52元,共计销售收入7850.28元,共计违法所得7850.28元。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98,当事人生产的“贝嘉欣染发膏-棕色”(批号:P20211219、规格:100g/盒、生产日期:20211219),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款产品共计货值2906.52元,共销售收入2886.18元,违法所得2886.18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850.28元;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600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0元。
7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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