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洱源富鑫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0MA6PRB841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三营村214国道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稽罚﹝2025﹞20号
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其他违法,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一)对于上述查明的你加油站多退的增值税留抵税额18,010.03元、应缴少缴的增值税2,689,575.95元,以及由此而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5,379.30元,是由于你加油站利用内部员工及相关个人的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加油站通过隐匿收入而多退及少缴的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之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之第38项第一档裁量基准,依法对你加油站上述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加油站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补缴税款,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对你加油站依法处以少缴税款2,842,965.28元(增值税2,689,57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379.30元以及多退增值税留抵税额18,010.03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1,421,482.64元。(受计算过程四舍五入的影响,应追缴金额可能存在0.1元左右的差异,届时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421482.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3
2
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4号
-
给予直接责任人王志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1
3
洱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洱源富鑫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洱源富鑫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