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鼎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秀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49UFK2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道台府3号楼8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稽处罚﹝2023﹞20号
经查,2022年7月2日至7月10日,当事人委托四川熊猫梦工场传媒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祛风堂1+1”广告,双方之间签有《广告业务发布合同》,该广告如约播放,广告中推销的产品为“祛风堂通风宁”医用冷敷凝胶和“祛风堂通风宁”葵花盘人参固体饮料,广告内容包含“久治不愈的老痛风再也不犯了”“抹掉痛风石、吃降尿酸值”“有效的康复痛风法,降酸、排石、祛痛风”“降酸,排石,祛痛风,效果那是又快又好”“有效预防痛风复发周期”等,广告片中使用了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时长10分钟,共播出了35次,广告费用为16260.00元。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委托福州福瑞广告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发布“祛风堂1+1”广告,没有签订广告合同,该广告如约播放,广告中推销的产品为“祛风堂通风宁”医用冷敷凝胶和“祛风堂通风宁”葵花盘茯苓固体饮料,广告内容包含“现在用了这祛风堂1+1以后,而且也不用拄拐了,能跑能撂,上外头参加工作跟好人一个样”“用了一副,痛风再也没疼过”“一抹一吃双调理,一副痛风从根好”“保您甩掉老痛风”“一副断根”“抹掉痛风石、吃降尿酸值”等,广告片中使用了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广告如约播放,共发布3次,每次12分钟,广告费用是3300.00元。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委托福州福瑞广告有限公司在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布“祛风堂1+1”广告,没有签订广告合同,该广告如约播放,广告中推销的产品为“祛风堂通风宁”医用冷敷凝胶和“祛风堂通风宁”葵花盘茯苓固体饮料,广告内容包含“效果那是又快又好”“一副断根”“现在用了这祛风堂1+1以后,而且也不用拄拐了,能跑能撂,上外头参加工作跟好人一个样”“用了一副,痛风再也没疼过”“不用多,只需用一副”“原来筷子拿不了,现在能伸能攥,干啥活都行”“一副痛风从根好”“保您甩掉老痛风”“纠缠多年的老痛风再也不犯了”“抹掉痛风石、吃降尿酸值”等,广告片中使用了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共计发布14次,20分钟版9次、10分钟版5次,广告费用是19600.00元。
综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四川广播电视台、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16260.00元、3300.00元、196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39160.00元。
7502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