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瓦荔酒类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7J93L32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街道南明区油榨街道办事处宝山南路564号35栋1单元2号[油榨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0200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2月28日开始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街道南明区油榨街道办事处宝山南路564号35栋1单元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当日,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将购进的车厘子小麦啤酒、柠檬海盐啤酒、德式小麦啤酒等酒类预包装食品拆散后散装销售,并现场制售鱿鱼丝、芥末黄瓜、火山烤肠等食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销售的巴黎水、百岁山、坚果等预包装食品,因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对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举报人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5月24日期间的收银小票复印件313张,这313张收银小票经当事人逐一核对,确为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5月24日期间从事食品经营的收银小票。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局提供了其收银机后台系统销售情况截图,统计到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9088.2元。经调查比对,举报人提供的313张收银小票的货值金额小于当事人提供收银机后台系统销售情况截图统计到的货值金额,仅为当事人提供的收银机后台系统销售情况的部分,故本局以当事人提供的其收银机后台系统销售情况为准,判定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9088.2元。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期间销售的车厘子小麦啤酒、柠檬海盐啤酒、德式小麦啤酒等散装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提供了《门店叫货单》和部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期间销售的车厘子小麦啤酒、柠檬海盐啤酒、德式小麦啤酒等啤酒类散装食品,扣除合理成本后违法所得为18033.1元。当事人对火山烤肠、黄瓜、鱿鱼丝、酸黄瓜、手撕明太鱼、烤虾干等进行加工制售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火山烤肠、黄瓜、鱿鱼丝、酸黄瓜、手撕明太鱼、烤虾干等食品制售的销售总额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共计8371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49088.2元,违法所得26404.1元。
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在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多次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28日共3次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两次因不符合规定被驳回,最后一次申请通过并于2022年7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