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明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701234416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凤至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4
(2023)内0291民初879号
劳动争议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李*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1-07-07
(2021)内02民终16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朱**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30
(2020)内0291民初17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1-03-25
(2020)内0291民初17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1-02-22
(2020)内0291民初17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4
2022-07-29
(2022)京0108民初26179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昆都仑区校园路不老神食品经销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9
2021-07-29
(2021)内02民终16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应急罚﹝2025﹞执危化1-037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包装车间北侧配电柜无回路标识;灭菌罐蒸汽、水管道无流向介质标识;天然气锅炉机头左侧管道两处法兰盘无跨接线;污水处理站内厌氧塔钢直梯护笼立筋为3根,不足5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03
2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7号
现查明2023年3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1.生产楼一楼有一处应急照明损坏;办公楼二楼有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生产楼一层参观走廊东门口感烟故障;消防主机故障。3.办公楼二楼至四楼东侧只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数量不足;生产楼三层排烟风机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未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生产楼地下一层机械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处未设置排烟防火阀;办公楼二楼至四楼东侧走道内未设置消防排烟设施;生产楼二楼洁净厂房内部门房间未设置感烟报警探测器、未设置机械排烟系统。4.电器产品的线路无定期维护、检测记录。5.消防档案不完善。6.厨房动火区和就餐区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楼一楼西侧安全出口高度不够;生产楼三楼换鞋台设置不合理,影响疏散;办公楼二楼至四楼由东向西疏散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生产楼地下一层楼梯间未封闭;控制室耐火等级不足;生产楼一楼西侧楼梯间地上与地下共用,未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以上第1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第2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11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杨建平、见证人袁志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3年3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1.生产楼一楼有一处应急照明损坏;办公楼二楼有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生产楼一层参观走廊东门口感烟故障;消防主机故障。3.办公楼二楼至四楼东侧只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数量不足;生产楼三层排烟风机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未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生产楼地下一层机械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处未设置排烟防火阀;办公楼二楼至四楼东侧走道内未设置消防排烟设施;生产楼二楼洁净厂房内部门房间未设置感烟报警探测器、未设置机械排烟系统。4.电器产品的线路无定期维护、检测记录。5.消防档案不完善。6.厨房动火区和就餐区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楼一楼西侧安全出口高度不够;生产楼三楼换鞋台设置不合理,影响疏散;办公楼二楼至四楼由东向西疏散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生产楼地下一层楼梯间未封闭;控制室耐火等级不足;生产楼一楼西侧楼梯间地上与地下共用,未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以上第1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第2条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3〕第011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开消限字〔2023〕第00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杨建平、见证人袁志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头市明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5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