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淇铭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5MABMNC9A4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工业园区通力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云0115民初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揭**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6)云0115民初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黄**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3-30
(2026)云0115民初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田**,景洪勐罕凤姐农场,田**,罗*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9
(2025)云0115民初3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田**,景洪勐罕凤姐农场,罗*,田**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9
(2025)云0115民初3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9
(2025)云0115民初3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衡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9
(2025)云0115民初3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李**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8
2024-08-21
(2024)云0115民初2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徐**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07-25
(2024)云0115民初1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赵**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25
(2024)云0115民初1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岩*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5
(2026)云0115民初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5
(2026)云0115民初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5
(2026)云0115民初7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5
(2026)云0115民初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云0115民初3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1
(2024)云0115民初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7
2025-02-07
(2025)云0115民初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8
2024-09-20
(2024)云0115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童**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08-30
(2024)云0115民初2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郭文敏;王诗祥
裁判文书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26
(2024)云0115民初1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新昊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岩*
裁判文书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4〕179号
-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