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格兰特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元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094881944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1层至6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2025年6月26日,我大队对位于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新疆格兰特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元江,男,汉族,身份证号:650121**********31)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新疆格兰特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22
2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8号
2024年4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对新疆格兰特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1层至6层,法定代表人:董元江,男,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1月23日,60岁,身份证号:650121196401230831)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新疆格兰特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133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20
3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3)第0138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01
4
乌天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天山区大队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