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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汉方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9AQ1X4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大智路东四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0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8日销售了1盒三九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51205,12粒/版*3板/盒),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没有改正,于2026年6月5日又销售了1盒三九牌阿莫西林胶囊。 2026年6月9日,当事人的投资人熊某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熊某供述,三九牌阿莫西林胶囊从湖北荷叶智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12粒/板*3板/盒,购进160盒,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分别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5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1盒,共计2盒。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笔处方药订单的销售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药品69盒,每盒售价13元,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处方单,货值金额89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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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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