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世感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世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MA2HJX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城北生活市场青菜行51、52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75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青菜摊位于横县横州城北生活市场青菜行51、52号摊位。2024年8月4日,当事人从横州镇城司北路临时市场批发商以14.00元/kg的价格购进一批食荚豌豆5kg,摆放到其摊位上销售。2024年8月5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覃世感摊位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4年8月4日)进行抽样。2024年9月2日,本局收到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显示该批次食荚豌豆的多菌灵项目实测值为0.079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详见《检验报告》№:24A1401010845,签发日期:2024-09-02)。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食荚豌豆销售价格为16.00元/kg,已于抽样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0元,货值金额为80元。
另查明,本局曾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市监处罚〔2022〕233号),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食荚豌豆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一千五百元(¥15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5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