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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小陆遵义羊肉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0MA5M90283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江州区新华路17号发改局生活区大门左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113号
经查实,江州区小陆遵义羊肉粉店于2012年开始在崇左市江州区新华路17号发改局生活区大门左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9月6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具大碗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34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等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餐具已使用完毕,该店餐具为当天使用完毕后清洗消毒循环使用,提供给客人就餐使用的餐具不收取费用。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另查明,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曾因从事餐饮服务,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被我局作出的江市监当罚〔2023〕1042号《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卢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1.江州区小陆遵义羊肉粉店个体工商户信息,具有适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卢琴是该粉店经营者;2.当事人具有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资质,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3.经营者卢琴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451400634850109)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陶林枫、韦宏亮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对江州区小陆遵义羊肉粉店使用的餐具大碗进行抽样检验,卢琴现场协助抽样并签字确认;2.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大碗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1000ml ,备样数量500ml,卢琴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等内容无异议;三、《检验报告》(№:BFSQD090070006C)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大碗经抽样检验认定为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2.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方式、期限;3.我局已经将上述抽检文书送达当事人;四、《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抽检相关文书;2.经营者卢琴现场协助检查,已经签收相关文书;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大碗已于当日清洗消毒,店内餐具为清洗消毒后循环使用;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1.江州区小陆遵义羊肉粉店的经营者卢琴于2023年11月23日到我局接受调查;2.2023年9月6日,广西民生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在江州区小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2
江市监处罚〔2023〕1042号
-
警告
-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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