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绣林大道梦之蓝江南平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炎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JFG50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大道93-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从杨志荣(其电话13872266280)手中购进3件(6瓶/件)生产日期被涂抹覆盖,不易辨识的 “绣林玉液” T6系列白酒,进货价800元/件(133.33元/瓶),以现金支付货款2400元,杨志荣未给当事人开具销货单。当事人以180元/瓶售出3瓶,销售金额540元,获利140元,没有给顾客开具销货单。3件白酒按180元/瓶售价计算,货值金额3240元。经过本局与生产厂家“湖北绣林玉液酒业有限公司”联系,2023年12月13日,厂家来本局,对扣押当事人的15瓶 “绣林玉液” 白酒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一份鉴定《说明》,内容:“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提供的 500ml42度绣林玉液.陶藏6酒因产品彩盒被滚涂遮盖,无法查实该产品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通过对提供的产品包装和酒体核查,该产品属我公司生产。特此说明!”。据当事人供述,杨志荣是“洋河”酒品牌石首代理商的送货员,当事人销售的“洋河”酒一直是杨配送,2023年11月16日是第一次从杨手中购进 “绣林玉液” T6系列白酒,认为杨向其供货生产日期被涂抹的 “绣林玉液” T6系列白酒属个人行为,与 “洋河”酒品牌石首代理商无关。当事人采购生产日期被涂抹的“绣林玉液” T6系列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能提供相关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15瓶生产日期被涂抹覆盖,不易辨识的 “绣林玉液” T6系列白酒;4.罚款19460元。
1946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