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颐仁堂医药零售连锁第五十三加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781E457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煤电煤化工(东苑)10幢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奇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核查,当事人2018年7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期时在有效期内,投资人是吴瑛。当事人2023年7月13日从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5瓶盐酸二氧丙嗪片,批号为20220901生产日期生产日期2022.09.03,有效期至2025.09.02,生产企业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mg*100片。2024年4月13日已销售1瓶。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进店右手边处方药区药品专柜从上往下第六层有盐酸二氧丙嗪片4瓶已过有效期,货值金额5.2元/瓶,共20.8元,2025年9月28日对质量负责人吴瑛、店员王源进行询问调查,两人均认可以上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验收表、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处方单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单,其他材料已提供,该药品资质齐全,药品来源合法,药品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药品合格,已销售的一瓶药品无法提供处方单。质量负责人吴瑛承认因疏忽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经查,该批药品进货5瓶,有效期内销售1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货值金额20.8元,因此未产生实际收入,无违法所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5年9月10日开始对药店部分药品进行调价,医保局要求设置集采药品专柜所以部分药品位置调换,质量负责人、店员承认因工作疏忽,因此对处方药区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处方药区专柜24种药品未明码标价。9月10日至9月18日该药店共销售1190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其中未明码标价的处方药品专柜里销售的药品有9月16日销售藤黄健骨丸4盒,金额41.25元,9月17日清淋颗粒1盒,金额15.75元,9月18日清淋颗粒1盒,金额14.88元,违法所得71.88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二氧丙嗪片4瓶。
2、过期药品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