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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白治双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治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3MA0N4JKB9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鄂托克前旗敖镇南环东路(麻黄素厂小区9栋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前市监处罚〔2024〕68号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鄂托克前旗白治双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抽检,所抽样品为:香蕉3kg、沃柑3kg、砂糖橘3kg、猕猴桃3kg、耙耙柑3kg、芒果3kg、生姜3kg、油菜3kg、芹菜3kg、辣椒3kg。2024年3月30日,我局收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沃柑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沃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建议立案调查,妥否,请批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以上条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8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2
鄂前市监处罚〔2024〕13号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托克前旗白治双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里货架摆放的7盒蒙牛酸奶未明码标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4年3月5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白治双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提取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3000.00元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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