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口前镇博雅文化用品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4WJ2T9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铁北综合楼1-2层网点28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商处罚〔2025〕10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吉林市昌邑区丽洁信纸批发店以每袋0.7元的价格购进20袋名称为友盛水蜜桃(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9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分装者: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生产许可证号:ZF3203031700002),并以每袋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友盛水蜜桃售出15袋,剩余5袋,共计收入15元,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未提供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11月7日,本局向产品外包装标称的分装者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的属地监管部门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永县市监协查[2024]16号),2024年11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函显示,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已于2024年8月12日注销。
2024年11月7日,本局向产品外包装标称的出品商潮安区栩盛食品有限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永县市监协查[2024]17号),2024年11月21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显示,潮州市潮安区栩盛食品有限公司否认友盛水蜜桃(生产日期:2024年9月16日)是其出品的,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与潮州市潮安区栩盛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吉林市昌邑区梅子食品商店以每袋0.7元的价格购进20袋名称为友盛水蜜桃(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9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分装者: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生产许可证号:ZF3203031700002),并以每袋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11月6日,经本局现场初步核查,云龙区桃人乐食品厂已于2024年8月12日注销,本局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依法对上述5袋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未提供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2025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称友盛水蜜桃5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500元整。
5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