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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湘鄂农贸城吴记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家林注册资本:0.000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DLRK9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9栋106-107(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27号
经查,2026年5月初当事人经供货者上门推销,现场查看了冷冻牛副产品“牛肚”品质、品相等外观后,购进了30.5斤牛肚,购进单价20元/斤,合计610元,现金支付。当事人购进上述冷冻牛副产品“牛肚”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2026年5月13日本局查获上述 冷冻牛副产品“牛肚”当事人一直未进行销售,销售单价24元/斤,查获30.5斤,即当事人货值金额为732元。 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发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石市监限提【2026】16-3号,限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截止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仍无法给予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1、没收冷冻牛副产品“牛肚”,规格:称重30.5斤;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所述,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冷冻牛副产品(牛肚),规格:称重30.5斤;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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