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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贞元李刚粮油干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PFHM3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贞元镇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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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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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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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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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33号
2023年4月25日16时0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贞元镇北街武功县贞元李刚粮油干菜店,发现当事人李刚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1条,共计1个品种合计1条。当事人李刚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李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054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的熟人拿来的,当事人收购该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条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7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李刚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5元7%的罚款计5.25元的行政处罚。
5.25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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