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新宇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新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3MA6XB85B1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东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岐烟处﹝2025﹞第005号
2025年2月19日9时4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东路中段岐山县新宇烟酒商行有涉嫌违规的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0时15分在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东路中段(岐山县新宇烟酒商行)向当事人朱新宇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同意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附属仓储场所的纸箱内查获非法卷烟好猫(金猴王)6条、延安(软)165条、好猫(长乐九美)7条、好猫(吉祥)5条、兰州(硬珍品)9条共计5个品种19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上述卷烟部分码段均已毁坏,当事人已当场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岐山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岐烟存通〔2025〕第007号)及《岐山县烟草专卖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朱新宇,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检查中当事人全程跟随见证,现场其他物品无损坏、无丢失。违法事实:经查,朱新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由于当事人接了几家盖房用烟,店里的卷烟不够,于是在周边村子的商店收购了一些烟以及从自己另一家店拿来的卷烟都准备放在自己的这个商店内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所查获的192条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的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朱新宇违法进货总额为1627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朱新宇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定性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朱新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朱新宇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以朱新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270.00元8%的罚款即1301.6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朱新宇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270.00元8%的罚款计1301.60元的行政处罚。
1301.60元
岐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