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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千字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臣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MA156P1C9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安字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吉0122民初4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昊森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千字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吉0723民初1356号
定作合同纠纷
榆树市东洋印刷有限公司
吉林省千字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2025)吉0122民初4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昊森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千字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1
(2025)吉0122民初4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昊森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千字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乾监市监处罚〔2025〕0406号
2022年7月10日乾安县康德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了该批次乾安原浆酒5箱,销售出5箱乾安原浆酒。每箱4桶,每桶40元。共计800元,召回6桶,共计800元-240元=56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乾安原浆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T20255393)。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SP2505597)和《检验报告》(№.SBJSP2505597)后,2025年9月16日在酒厂外墙张贴《乾安原浆酒召回公告》,对该批次乾安原浆酒进行召回。由于抽检时间与送达《检验报告》时间相隔长,消费者购买乾安原浆酒后已经食用,故未能召回该批次乾安原浆酒。剩余的6桶乾安原浆酒在所子镇昊天自选超市销售,于2025年9月10日由吉林省康德盛酒业有限公司召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2025年9月26日,本局未收到当事人因销售的乾安原浆酒造成人身健康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2025年8月13日,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对乾安县鸿利明珠仓储折扣超市销售的高粱原浆酒的酒精度、铅、甲醇等8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5年9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BJSP25055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将《检验报告》(No:SBJSP2505597)和《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乾市监检鉴结(2025)040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当日开展现场检查,2025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2025年8月15日,我局未收到乾安县康德盛酒业有限公司因销售的高粱原浆酒造成人身健康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酒品酒精度与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序号234违法程度较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乾安原浆酒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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