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然博张家冷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璟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3MA1BY38W5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安县依安镇西北街清新家园一期A区8号楼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市监处罚[2024]313号
2024年7月2日,依安县然博张家冷饮超市售出1瓶“天豹(牛磺酸能量饮料)”,规格:50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售价为:人民币5.00元。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安县然博张家冷饮超市检查发现该店不合格食品暂存柜中存有6瓶“天豹(牛磺酸能量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系当事人开展自检自查时存放。当事人对上述商品的超出保质期的事实和销售记录未提出异议。截至2024年7月2日案发时止,自2024年6月30日后,当事人共售出1单上述商品。当事人可以提供“天豹(牛磺酸能量饮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提供的合法资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开展自检自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和举报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流通环节购销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采购食品的来源;
5、当事人7月2日早店内监控录像两份、7月2日店内收款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6、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过期饮料微信付款记录打印件》、《购买过期饮料过程的影音》、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举报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