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尚选烟酒茶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4MA0NA0B61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水务局综合楼1-3号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内0402知民初4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林西县尚选烟酒茶行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8
(2025)内0424民初16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西县尚选烟酒茶行
赵*,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4号
经营者许东将自己收购的的1瓶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20160808 2016-068 08417)放在店内待售,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没有价格标签。
经营者许东将朋友寄放在店里的1箱(6瓶)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生产批号:20180320 1051D4,物流码:17959625202755)待售,没有进货发票等手续,店内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价格标签是999元/瓶。
案件中的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生产批号:852487 18,生产日期:2017-03-10,在二楼被发现,在询问中当事人称上述涉案的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是其父亲前几年在天津时朋友送的,没有进货价,也没有发票等手续,二楼是当事人家庭的生活区,没有存放货物,这几瓶酒是在其父亲卧室的卫生间里被找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现场二次检查,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过程,发现二楼确实为其家庭生活区,有明显的生活痕迹,在发现涉案白酒的卫生间共有3个箱子,其中一个箱子是存放的涉案白酒,一个箱子为牙刷等生活物品,还有一个箱子里是舍得大瓶装白酒,当事人称这是购货数量较多,厂家赠送品,不是销售商品。2025年3月3日,办案机构组织合议,认为上述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不应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情形商品。2025年3月3日,经报批分管领导审批,办案机构对上述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显示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的自营渠道零售价为1499元每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市场零售价为999元每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六条第一款:“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综合分析,林西县尚选烟酒茶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瓶×1499元/瓶+6瓶×999元/瓶=7493元,违法经营额应认定为:7493元。
当事人没有销售涉案物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五)应当按设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3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