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良缘木材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C9MMNQ6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平桥村10组(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渝0102民初805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向*
涪陵区良缘木材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3〕780号
经查:2023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平桥村10组浦江粮站(平桥村10组23号斜对面)检查到当事人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使用一台;35 杭州叉车;标识的叉车,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记录,未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且无叉车出厂资料,无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记录,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无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且未办理聘用手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务安全责任人,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无演练记录。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因不涉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