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印江自治县日茶夜酒咖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C5K56X4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4]1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唯怡植物蛋白饮品,净含量:245ml,数量:11瓶,保质期:6个月,产品标准号:QB/T2439,生产商:重庆唯怡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天泰一路2号附1号、附2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50011050054,生产日期:2024.02.18。 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具体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家乐辣鲜露调味料,净含量:448克,数量:1瓶,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31011600340,产品标准号:T/CCIAS007,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7.11。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以88.00元/件(12瓶/件)的价格从印江自治县冠利生鲜店购进了5件唯怡植物蛋白饮品,销售价8.00元/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 当事人从印江自治县黔鑫隆超市以8.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瓶家乐辣鲜露调味料,用于制作卤鸡爪进行销售,销售价:3.00元/串,成本价:1.60元/串,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销售的卤鸡爪已下架,当事人无法提供卤鸡爪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8.00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2: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印市监强制〔2024〕86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86号)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