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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春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56TX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望江西路3999号3号楼一层南10-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5)浙0302民初21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李**,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5)浙0302民初21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李**,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2
(2025)浙0102民初3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鲁**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4
(2025)浙0102民初3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鲁**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9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木草鞋业有限公司
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稽罚﹝2023﹞122号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为温州方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金额7618270.38元,税额1172316.78元,价税合计8790587.16元。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为温州盛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1847382.40元,税额262040.10元,价税合计2109422.5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为温州方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1711698.08元,税额222520.72元,价税合计1934218.80元。2016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为温州市万卓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18684068.41元,税额2782745.15元,价税合计21466813.56元。上述4家贸易公司合计虚开发票402份,金额29861419.27元,税额4439622.75元,价税合计34301042.02元累计非法获利2636467.87元(已在司法阶段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因此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春娜的身份证复印件;2.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对陈长春制作的讯问笔录、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对陈长春的不起诉决定书(洞检刑不诉〔2023〕177、洞检刑不诉〔2023〕171号);3.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明细。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3〕125号),作“无异议”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序号14虚开发票”之基准处罚决定:罚款200000元
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3-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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