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国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昌晓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718264101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4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76号
你单位取得湖北十堰恒优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4200193130,发票号码为:09032154-09032160,合计金额657447。7元,合计税额59170。3元,价税合计716618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该笔业务资金存在即进即出的异常迹象,通过询问笔录能够认定你单位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仍然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认定你单位2020年8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上述7份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50%罚款,共计34880。02元。
34880.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09
2
津税二稽罚〔2025〕162号
你单位取得湖北十堰恒优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4200193130,发票号码为:09032154-09032160,合计金额657447.7元,合计税额59170.3元,价税合计716618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该笔业务资金存在即进即出的异常迹象,通过询问笔录能够认定你单位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仍然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认定你单位2020年8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上述7份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50%罚款,共计34880.02元。
34880.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