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宏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099186318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幸福西路北侧朴在吉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8
(2021)新2722民初1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滨河乡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2
2020-11-17
(2020)新27民终6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新27民终6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6-21
(2020)新2722民初6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5
2020-05-08
(2020)新27民终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3-19
(2020)新27民终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2-05
(2020)新27民终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05
借款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桐柏县博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贾郑娟桐柏钰豪建材有限公司,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2
2022-03-24
(2021)新2722民初1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河县滨河乡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552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30
2020-11-09
(2020)新2722执1238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陈**与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75.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12-22
2020-11-06
(2019)豫1330执1927号
其他执行
谷**、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710.77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05
2020-11-18
(2020)新27民终6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27
2020-10-11
(2020)新2722执972号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陈**与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6137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11-27
2020-11-09
(2020)新2722执14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陈**与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522826.06元
执行案件
7
2020-10-19
2020-10-15
(2020)豫1303执129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桐柏县博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8-06
2020-07-03
(2020)新2722民初5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29
2020-06-16
(2020)新27民终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97576.96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15
2020-04-02
(2020)豫1330民初2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精河县鲲鹏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税稽罚〔2026〕13号
(一)房产税
你公司2016年开始建设厂房,共建有办公楼一幢、公寓楼一幢、科研楼一幢,车间及仓库共3间,由于建设期间资金链断裂、实际负责人更换、企业财务管理较为薄弱等原因,导致从成立至2022年一直未设置账簿,上述房产于2022年1月你公司与精河县山河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硅业”)合作经营开始已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验收手续,你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期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公司2026年6月11日委托新疆尚誉资产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厂房进行评估,评估房产原值12805066.6元,建筑面积12827.66平方米,土地面积133365.46平方米,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2年2月至2026年6月房产税257653.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86]137号)第六条“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交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4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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