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智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7D9L0D4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2023﹞553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7D9L0D4L;法定代表人:汤智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1年12月09日;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食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牲畜零售。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以下内容:经营者名称: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20521MA7D9L0D4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智琳;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许可证编号:JY15205210380092;有效期至2028年04月13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一直从事食材配送。 2023年8月2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小葱进行抽样检测(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共购进30kg),共抽样5.2kg,抽样基数5.2kg,备样数量2.6kg,样品实行购样制。 2023年9月27日,我局接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521690256063):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2023年8月28日抽检同批次的小葱,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相关事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批次小葱是当事人从红花岗区冉光静蔬菜批发部冉光静处购进的,共采购30kg,购进价格为4.6元/kg,销售价格为7元/kg,被抽样的5.2kg,按7元/kg售出。除了被抽样的5.2kg及分拣时损耗的1kg,该批小葱分别在2023年8月27日向大方供电局售出3.5kg、向大方戒毒所售出1.5kg、羊场坝供电局售出2.5kg、马场供电局售出3.05kg、六龙供电局售出3.8kg、黄泥塘供电局售出2.6kg、核桃供电局售出0.65kg、向鼎新供电所售出3.2kg,大方派出所售出1.5kg、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售出1.5kg。因抽样基数为5.2kg,检验报告只对被抽样基数负责,故当事人违法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小葱的货值金额为抽样基数×销售价格= 5.2kg×7元/kg=36.4元,违法所得应为抽样基数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减去抽样基数与购进价格的乘积5.2kg×(售价7元/kg-进价4.6元/kg)=12.48元。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2
方市监处罚﹝2023﹞31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2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7D9L0D4L;法定代表人:汤智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1年12月09日;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食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牲畜零售。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以下内容:经营者名称: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20521MA7D9L0D4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智琳;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许可证编号:JY15205210380092;有效期至2028年04月13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3组云龙天麻山庄内一直从事食材配送至案发前。 2023年5月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购进日期:2023-05-02,共购进62.5kg),共抽样3.6kg,抽样基数20kg,备样数量1.8kg,样品实行购样制。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521690237079):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2023年5月4日抽检同批次的豇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相关事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批豇豆从遵义雪域果蔬批发市场王显菊处购进,共采购62.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但被抽样的3.6kg按8元/kg售出。除了被抽样的3.6kg及分拣时损耗的0.9kg,该批豇豆分别在2023年5月3日向大方供电局售出11.6kg、2023年5月3日向大方戒毒所售出30kg、2023年5月8日向大方供电局售出10kg、2023年5月9日向鼎新供电所售出6.4kg,因抽样基数为20kg,检验报告只对被抽样基数负责,故货值金额为 3.6×8+16.4×10=192.8元,获利为(20kg-3.6kg)×(售价10元/kg-进价8元/kg)+3.6kg×(售价8元/kg-进价8元/kg)=32.8元。 大方县骏华食材配送服务有限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