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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日昇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存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7N2LNW7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医药港凤凰新居102店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3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医药港凤凰新居102店铺(自主申报)。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自蕲春县金禾米业有限公司购进案涉“蕲泰”金禾香米50袋,5kg/袋,进价25元/袋,售价40元/袋。2025年4月16日,本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米进行抽检。2025年5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GJS1-00584),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5〕063号)及《检验报告》(No:(2025)GJS1-00584);同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蕲泰”金禾香米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另,2025年5月23日蕲春县金禾米业有限公司将“蕲泰”金禾香米召回4袋,至案发日止,案涉“蕲泰”金禾香米其余46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840元。2025年6月5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照和案涉食品出厂报告。对于供货商涉嫌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依法另案调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 2、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1840元。 综上,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案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184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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