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珍珍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远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AJRFAUX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平塘县牙舟镇新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1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平塘县满仙农贸市场向本地农户直接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线椒,购进价格为2元/kg,购进后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元/kg。当事人在采购时上述线椒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9月5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检人员一共采购上述线椒9.19kg(含备样量)进行检验,采购价格为4元/kg。经检验,上述线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该食品为食用农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已在短期内食用,当事人未能开展有效召回工作。
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执法人员未能查实除抽样人员购买用于检验以外的线椒的购进和销售数量,故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除用于抽样检验以外的线椒的违法所得。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线椒货值金额为:9.19kg×4元/kg=36.76元,违法所得为:9.19kg×4元/kg=36.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检验结果、相关权利及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线椒在售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LH202509NCP3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LH202509NCP396)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线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线椒的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当事人采购上述线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平塘县珍珍蔬菜店开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线椒,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LH202509NCP3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LH202509NCP396)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2727704234522)一份,证明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线椒开展抽检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无同一类型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存在困难,且经所在村委会确认属实的事实;
证据九:《复查报告》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龙远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