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1F60T18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图书馆综合楼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92号
2025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对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的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笨熊伴边梅”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的经营者唐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6/13;规格:238克/桶)笨熊伴边梅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供货者绥芬河市绥益食品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抽样产品在其经营项目范围内。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6/13;规格:238克/桶)笨熊伴边梅是在绥芬河市绥益食品商店购进,购进价格8元/桶,共购进9桶,售价每桶10元,货值90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6/13;规格:238克/桶)笨熊伴边梅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绥芬河市惠乐购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者绥芬河市绥益食品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笨熊伴边梅认定属实。
鉴于当事人对所经营的2025年6月13日批次的笨熊伴边梅中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知情,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5/06/13;规格:238克/桶)笨熊伴边梅已经全部售出,所以无没收被抽检批次产品。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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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
牡绥市监处罚〔2025〕50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样的食品在其经营项目范围内。当事人在2025年4月14日销售的大台芒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从牡丹江鸿淼水果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共230斤大台芒,每斤4.5元,进货金额共1035元。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表述该批次大台芒除了破损被处理掉的已全部销售。该大台芒零售价为6.98元每斤,大台芒共230斤,货值金额共1605.4元,违法所得1605.4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牡丹江鸿淼水果批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台芒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1、免于处罚;2、没收其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台芒(因涉案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台芒已全部销售,所以无没收大台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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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