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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正豪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传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7MA6NHUTN6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建设街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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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5〕2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经营,经营地点在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建设街121号,为自建房,面积30个平方左右,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烟草制品、酒类。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信息为:1.“怡饮而劲”桃味苏打水,净含量为:448ml,生产日期为:20240703,保质期为:12个月,数量为:5瓶;2.奶盖吐司面包,生产日期为:20250316,保质期为120天,数量为5包;3.果酱奇缘蓝莓味饼干,生产日期为:20240903,保质期为10个月,数量为6包。上述食品是杨传芬从自家店面对面的商店购进的,进货单据未保存,“怡饮而劲”桃味苏打水进货价格为2元/瓶,售价是3元/瓶;奶盖吐司面包和果酱奇缘蓝莓味饼干进货价格是0.5元/包,售价是1元/包。至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元,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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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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