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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豪斯鞋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成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31FJLJ6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龙泉路4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7
合同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22
(2023)闽0582民初9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豪斯鞋材有限公司
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泉税稽罚﹝2025﹞1号
逃避缴纳税款
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鞋材采用个人银行卡账户、个人支付宝账户等方式收款,实施账外经营手段隐匿销售收入5,429,985.00元﹝折合不含税收入4,805,296.46元﹞未入账核算且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673,295.62元﹝其中:增值税624,688.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73.66元、企业所得税27,933.4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鉴于你公司系五年内首次被认定偷税且预缴税款超过少缴税款总额的30%,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偷税总金额673,295.6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36,647.81元﹝其中:增值税312,344.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36.83元、企业所得税13,966.71元﹞。以上应缴纳款项共计336,647.8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三、告知事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因本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647.81元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