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梅田湖汤继军南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继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3MA4NGCMX5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梅田湖镇迎丰社区二组01-00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4〕055号
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华容县新建乡余芳超市以3元/包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10包,购货金额30元,然后以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本批次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共销售了8包,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有2包盐津铺子火锅素毛肚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在华容县新建乡余芳超市以3元/包的价格购进该批次陈氏金福元卤豆干20包,购货金额60元,然后以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据当事人陈述,本批次陈氏金福元卤豆干共销售了8包,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有12包陈氏金福元卤豆干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至2024年3月24日我所调查时止,我所也没有收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货值金额只能以现场扣押的物品来计算货值金额,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6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所得。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减轻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