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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MA2GLF11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仁智村石墙里1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浙0122民初5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庐县城南街道江头建材商行
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贾*
桐庐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浙0122民初101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桐庐县方兴建材商行
吴**,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贾*
桐庐县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5)浙0122行审33号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9
(2025)浙0122民初5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桐庐县杨欢挖掘机租赁服务部
吴**,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5
2025-04-29
(2025)浙0122民初21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桐庐县凤川街道籽芳屋机械租赁服务部
吴**,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6
2025-04-24
(2025)浙0122民初17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施**
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7
2025-04-22
(2025)浙0122民初21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桐庐县凤川街道籽芳屋机械租赁服务部
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吴**
桐庐县人民法院
8
2025-04-22
(2025)浙0122民初5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桐庐县杨欢挖掘机租赁服务部
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吴**
桐庐县人民法院
9
2025-03-11
(2025)浙0521民初13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桐庐凉棚下食品有限公司,贾*,许**,俞**,桐庐滨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恒园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米库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10
2025-02-19
(2025)浙0521民初13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贾*,俞**,桐庐凉棚下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恒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米库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桐庐滨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
2021年下半年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对大湾里村溪**段河道进行填埋,修建房屋、鱼塘、假山等建(构)筑物,并在原河道旁开挖新河道,其行为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2905.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恢复原有193.5米河道。2.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2905.5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恢复原有193.5米河道。2.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2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1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浙江红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96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2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罚款叁佰叁拾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3455平方米×900元+368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45平方米×250元/平方米=331135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营业部(户名: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账号:190*****104000117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6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2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罚款叁佰叁拾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3455平方米×900元+368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45平方米×250元/平方米=3311350元)。
3311350.00元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