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添 | 注册资本:1650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5827764815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6
(2023)苏0192民初704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上海麻雀麦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虹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南京万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药(江苏)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1
(2023)湘0621民初69号
劳动争议
吴**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1
(2020)湘0621民初89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株洲华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01-2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胡**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8-26
(2019)湘0621民初134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胡**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刘*,王**
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03
(2023)苏0192民初704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南京万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麻雀麦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9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
南京万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虹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上海麻雀麦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9
2020-06-02
(2020)湘0621民初89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株洲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7
2019-10-21
(2019)湘0621民初134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胡**与刘*、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886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县市监罚字{2024}144号
经查: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发布任务,根据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NO:A2024-03-J361929)内容显示,2024年4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沅陵县筲箕湾镇中学抽检的由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生产的大米,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无机砷(以As计)等1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开展了现场核查,未在当事人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签收并要求复检。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系统发布任务,由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复检报告(NO:FHN20240625658)内容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单备注为:该样品为复检样,初检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原报告编号为:A2024-03-J361929。
经确认:2024年3月9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涉案皇家粮仓?籼米泰域香米(净含量:25Kg/件)32975千克,及1件批次为1493240301的皇家粮仓?籼米泰域香米25千克,总计33吨,以429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怀化市好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1462.7元,成本价格为4265元/吨,从中获利824.3元。
1、没收违法所得824.3元;
2、罚款70731.3元,共计71555.6元上缴国库。
70731.30元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2
武关新港检罚字[2023]0002号
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105956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471420221000008468报关单,委托武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印度长粒碎白米一批获控查验。2022年9月27日,武汉新港海关进行目的地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已被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续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销售使用。当事人单位进口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而擅自销售使用,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79000元)
79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新港海关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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