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百佳隆超市庙头平章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武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MUKW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庙头镇平章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当事人在汉川市庙头镇平章街10号经营门店,当事人将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的蒙牛低温鲜牛奶以2.5元单价销售给投诉者,商品售出时已超出标注保质期,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期鲜牛奶,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向产品生产企业协查核实,涉案现代牧场鲜牛奶百利包180ML保质期自灌装当日起算,2026年5月5日销售时确已过期。
投诉人购买蒙牛鲜牛奶3袋,其中1袋已超过保质期,单袋售价 2.5元,其余2袋在保质期内;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款过期库存。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取得款项2.5元,认定违法所得2.5元;本案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5元。
当事人可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送货单等,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执法人员查阅本局行政处罚档案系统核实,该当事人在近2年内曾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本局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同类违法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5 元;
2、罚款人民币 7000 元。
7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2
汉川市监处罚〔2026〕45号
一、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固形物含量的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 “经营标签不合规食品” 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龙眼时实施 “反向抹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的规定,构成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采购和销售龙眼时未查验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暖手宝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 “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 的违法行为。涉嫌货值金额1331元,利润32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涉嫌销售 “经营标签不合规食品” 的违法行为,因及时下架产品,完成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涉嫌销售“龙眼”时“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涉嫌销售龙眼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四、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1元;罚款货值金额的2.0倍,计2662元;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1元;
3、罚款人民币 7662.00 元;
4、没收“虹莺牌暖手宝9015”一个;“万宝取暖器YBD-0710”一台。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此类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损害企业信誉。希望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培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经常性的检查价签是否齐全、清晰、货签对位,不准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履行所有价格承诺,尤其是赠品、积分、优惠券等。
12662.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