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和商城宝盈童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铁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7YC56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人和商城一期下层D5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86号
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26日给投诉人退款139元,双方已和解。据当事人自述,共购进涉案儿童休闲服10件,购进价格为180元每件,其中9件早已售出,销售价格为240元每件,投诉人所购买一件为商场活动期间特价销售139元每件。因当事人购进年代久远,已无法提供交易凭证及商品质检报告。涉案儿童休闲服的标识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故执法人员已无法联系协助调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自述未建立账目,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未调取到其进货、销售凭证或者记录,仅能确认销售给投诉人取得的款项即违法所得为1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涉案商品销售价格;
2、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一份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页,证明经营情况及当事人身份;
4、询问笔录两份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抽样记录及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合同书一份3页,证明委托检验涉案商品情况;
6、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6QF00005)及送达回证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规定;
7、视听资料一份,为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销售儿童休闲服现场光盘,证明当事人销售儿童休闲服对消费者作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一款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95元(上缴国库)。
695.00元
-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